索 引 號: FZ12101-0200-2021-00086
發布機構: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 樟政辦〔2021〕31號
生成日期: 2021-07-28 12:00
《企業招商引資獎勵扶持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1年7月28日 |
企業招商引資獎勵扶持辦法
為加快縣域產業發展,強化招商引資工作力度,落實福州市扶持企業創新發展十項優惠政策,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招商引進企業獎勵扶持辦法(建筑業企業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一、獎勵扶持標準 (一)新辦企業獎勵扶持。新辦企業自注冊永泰縣內起五個年度內(注冊時間在10月份之前的認定為第一年度,建筑業獎勵辦法另行規定),按以下辦法獎勵扶持: 1.年繳稅收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部分,按縣級收入50%獎勵給企業。 2.年繳稅收500萬元以上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按縣級收入55%獎勵給企業。 3.年繳稅收1000萬元以上到2000萬元(含2000萬元)部分,按縣級收入60%獎勵給企業。 4.年繳稅收2000萬元以上到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按縣級收入70%獎勵給企業。 5.年繳稅收5000萬元以上部分,按縣級收入80%獎勵給企業。 由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專題會議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決定獎勵扶持標準的企業,按縣政府研究通過的獎勵扶持標準執行。 (二)現有企業增資擴產獎勵扶持。在永泰縣內注冊滿三年及以上的現有企業,通過再招商引資,增加投資實施擴產(含技改、研發等)實現稅收收入增加的,以增資擴產(含技改、研發等)完成的前三個年度企業繳納稅年平均數為扣除基數,五個年度內每年度繳稅總額扣除基數后的增量部份,參照新辦企業的獎勵扶持標準,再提高5%比例獎勵給企業(新辦企業不重復享受)。 二、資格條件確認 (一)新辦企業。注冊登記完成后,由引進單位會同企業向縣主管部門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縣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并經縣招商辦復核后匯總報縣政府批準確認。通過后60日內將相關確認材料復印件(含原件掃描件)蓋章后送縣財政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認(重點分析如往返遷移、換殼注冊等),未經確認的新辦企業不予享受任何納稅獎勵扶持政策。 (二)増資擴產企業。增資擴產(技改)結束后,由引進單位會同企業向縣主管部門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縣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縣相關部門實地查驗審核并經縣招商辦復核后匯總報縣政府批準確認。通過后60日內將相關確認材料復印件(含原件掃描件)蓋章后送縣財政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認,未經確認的增資擴產企業不予享受任何納稅獎勵扶持政策。 三、獎勵扶持兌現 企業招商引資獎勵扶持資金原則上按年度予以兌現。符合條件的企業,于次年3月1日前,向縣主管部門提出獎勵扶持兌現書面申請,并承諾從第一次獲得本辦法制定的獎勵扶持起十年內不將工商、稅務登記遷出本縣,否則自愿退還全部獎勵扶持資金并支付相應期間的利息;縣主管部門負責初核并匯總送縣稅務局復核后,統一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負責匯總提出資金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安排獎勵扶持資金下達縣主管部門;縣主管部門負責最終支付兌現給企業。 四、其他事項 (一)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扶持資金或者違反承諾提前遷出本縣的,將依法追回所有獎勵扶持資金以及相應期間利息,并對企業及法定代表進行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得享受獎勵政策;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二)本辦法獎勵扶持與其他政策規定的稅收獎勵扶持均不重復享受。第一次獲得本辦法獎勵扶持后十年內工商、稅務登記遷出本縣的,由縣主管部門負責追回全部獎勵扶持資金以及相應期間利息。 (三)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止。在本辦法之前,按照原相關政策享受獎勵扶持的,仍執行原政策。 (四)本辦法由永泰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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