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FZ12101-0200-2021-00012
發布機構: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 樟政辦〔2021〕22號
生成日期: 2021-06-04 12:00
《永泰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2021年第5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4日
永泰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方案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福建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暫行辦法》《福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方案如下。
一、明確預售資金監管范圍和用途
(一)監管范圍。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包含預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二)使用范圍。監管范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專項用于購買該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支付該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支付該項目的設計、勘察、監理、檢測、配套設施等與項目施工相關的費用等。
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流程
(一)選擇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選擇在福州市區域內的商業銀行作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優先選擇本縣區域內的商業銀行。
(二)設立監管賬戶。同一本預售許可證內的商品房同時只能設立一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由縣住建局、開發企業和監管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詳見附件1),共同監管。
(三)資金監管額度。新建商品房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原則上不高于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2倍,項目建設工程總造價以備案施工合同為準(詳見附件2)??h住建局可根據工程造價定額標準的變化或規劃設計調整,對項目工程總造價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調整監管額度。其中,人工費總額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總價的20%。
(四)撥付審核流程
1.提出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編制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按照工程建設進度節點向監管銀行提出用款申請,并在“省住建廳房地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用款信息。用款申請應明確資金用途,且經過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參建單位簽字蓋章確認。
2.核實建設進度。縣住建局結合施工現場,對企業的實際開發情況進行核實,主要核實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竣工備案等4個建設節點,確保工程建設進度節點的真實性。
3.銀行審核。收到用款申請后,監管銀行應對資金使用范圍進行審核,確保監管范圍內的預售資金符合專項使用范圍。監管銀行應于3個工作日內作出撥付決定并予以實施, 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工資費)單獨同步撥付到工資專戶,不低于工程款的20%;對不符合撥付條件的,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撥付書面通知書,并說明原因。
4.異議核實。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監管銀行不予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向縣住建局提出核實申請??h住建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意見,監管銀行應按縣住建局核實意見執行。
5.定期核對。監管銀行應每月定期核對監管賬戶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實并要求整改,書面報告縣住建局、縣金融辦。
(五)資金撥付節點
1.主體結構封頂前,累計申請使用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60%。
2.項目單體竣工驗收前,累計申請使用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85%。
3.項目交付使用前,累計申請使用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95%。
4.新建商品房項目在辦理完畢《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后,監管銀行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5.當資金總額達到既定監管額度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向監管銀行申請提取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但應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三、監管措施
(一)對新建商品房項目發生質量事故導致不能按期交付、拖欠農民工工資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工程建設等問題的,縣住建局應根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作出暫停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賬戶資金撥付的決定,并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整改。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監管賬戶外直接收取預售資金、未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擅自挪用或違規使用監管額度內資金等違規行為,由縣住建局牽頭縣金融辦、縣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等部門,視情節輕重,采取告誡、暫停網簽備案、重點監管、資質降級、通報、發布預購風險等措施進行處理。
(三)對監管銀行不履職、違規撥付監管額度內資金的和辦理按揭貸款業務的銀行未將按揭貸款轉入監管賬戶的,由縣住建局牽頭縣金融辦、縣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等部門,采取通報人民銀行永泰支行、銀保監辦責令監管銀行改正、追回款項、暫?;蚪K止監管資格、承擔相應責任等措施進行處理。
(四)對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監管額度內資金的,由縣住建局(或報市建設局)記入“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并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四、職責分工
(一)監管銀行。負責審核、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履行監管賬戶資金監管職責。
(二)縣住建局。負責核實項目施工現場進度節點,牽頭組織核實預售資金撥付異議情況,會同縣金融辦、縣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查處開發企業違規使用監管賬戶資金行為,對于協助開發企業違規使用預售資金的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予以通報。
(三)縣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負責通報在售樓盤監管賬戶的設立、變更情況和在建工程的查封、抵押信息,提供監管銀行與銷售信息相關的數據,以及商品房價格備案情況,配合查處開發企業違規使用監管賬戶資金行為。
(四)縣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按規定撥付監管帳戶預售資金,通報監管銀行違規撥付行為。
(五)縣人社局。負責調查核實工資保證金賬戶情況,調查、處理開發企業關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挪用工資專戶資金、未通過工資專戶發放工資、未足額撥付工資等行為。
附件: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范本)
2.工程造價費用構成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