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FZ12101-0200-2021-00010
發布機構: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 樟政辦〔2021〕18號
生成日期: 2021-05-26 12:00
《永泰縣城鎮污水治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永泰縣城鎮污水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為全面提升全縣流域水環境質量,規范永泰縣城鎮污水治理管控工作,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意義]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縣城區、鄉鎮鎮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與運營管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是指接納城鎮生產經營廢水(工業、服務性行業等排放的廢水)、生活污水的污水處理廠站,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檢查井、窨井蓋、提升泵站等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條[原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統籌、區域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目標]全面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市場化,以縣域為單位,推進城鎮污水治理,確保污水無直排,提高污水收集率、處理率,力爭到2023年基本實現城鎮污水零排放目標,全面提升全縣流域水環境質量。
第五條[考核]城鎮污水治理工作納入縣政府對鄉鎮績效考核管理目標,督促各單位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確保全面完成各年度污水治理任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城鎮污水治理的責任主體。承擔轄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含未建管網、已建未接駁的管網)日常治理、管控,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約行為。具體為:
(一)負責日常排查轄區內排水情況,督促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嚴禁排水戶直排、亂排污水。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二)負責建設、完善三格式化糞池等前端污水收集系統,確保進水水質符合要求;負責建設污水支管,接駁、收集城鎮污水。
(二)負責考核運營單位履行屬地污水處理、污水廠(站)處理設施運營、管網及提升泵維護質量職責和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
(三)負責上報每年計劃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
(四)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倡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住建局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業主管單位,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范圍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并承擔對鄉鎮的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的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就縣內建設項目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并加強指導和監督;負責城區污水管網及提升井的管理、運營、維護和清疏工作,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城區污水處理廠、東部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管理城區污水管網維護單位、污泥處置單位;負責辦理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排水戶)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負責對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作出行政處罰。
永泰生態環境局負責行政區域范圍內排污許可的核發和監督管理,嚴禁各排污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各有關單位依法對涉嫌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理許可管理辦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經營者共同聯合懲戒??h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整治沿街經營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污水亂排直排,結合市場整頓和經營許可、衛生許可管理建立聯合執法監督機制,督促整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第二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審查總平圖和規劃設計、管綜方案時,綜合考慮陽臺雨污分流及污水接駁等方案。
縣水利局、交通局等其他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污水處理設建設與運營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縣河長辦負責督促河湖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履行河道巡查職責,河道專管員負責巡查全縣流域排水口及排水情況,發現污水非正常排放立即向責任單位上報問題情況。
第三章? 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
第七條 縣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如有排水需求,應辦理排水許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鄉(鎮)政府負責在每年12月底前向住建局申報次年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升建設項目,明確建設內容和規模,縣政府按年度計劃統一打包建設,力爭到2023年實現城鎮污水零排放。
第九條 應急項目報縣政府批準建設后,小規模工程可由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后直接自主確定或采用簡易抽取辦法確定承包單位,具體工程費用按實結算。
第十條 全縣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項目統一采用“建管合一”模式進行發包。為保證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項目質量及維護,提高質保金比例,質保金分期支付返還,在項目竣工后5年內承擔該污水處理設施管養、維護義務。
第四章 設施管養和維護
第十一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對轄區范圍內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負主體責任。具體為:
(一)負責17個鄉鎮污水廠(站)設施運營、污水管道、提升泵站維護,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污水處理、應急維護。
(二)負責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立即前向屬地鄉鎮、縣住建局、生態環境局報告,并立即檢修維護。
(三)負責對照《山水林田湖草水涉及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考核明細》,加強生活污水設施管理維護。每個月向各鄉鎮縣住建局報告運營報表等,以便監管單位實時掌握情況。
(四)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管網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屬地鄉鎮、縣住建局、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城區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東部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負主體責任,具體為:
(一)負責污水廠運營維護,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污水處理。
(二)負責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立即前向屬地鄉鎮、縣住建局、生態環境局報告。
(三)對照《城區、東部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評分細則》,加強生活污水設施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位,負責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屬地鄉鎮、縣住建局、生態環境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合約期滿后,新承包單位按該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城區管網維護單位負責現狀城區排水管網和新增管網、污水提升井統一打包委托第三方管護,每兩年調整1次,負責加強日常巡查,及時處置污水漏點。加強對窨井蓋、污水管道、提升泵站等城區污水管網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污水處理、應急維護。管網、泵站損壞維護按一事一議上報,每半年統一結算一次。
第五章 考核措施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是鄉鎮污水治理責任主體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履職監督主體,負責明確專人跟蹤鄉鎮污水治理及運營企業績效考核工作。具體為:
(一)污水排放監督納入鄉鎮巡河專員職責。
(二)鄉(鎮)河長辦負責分解污水治理任務,已接駁的管網污水直排的,由鄉(鎮)河長辦向運營單位發送整改通知單并對照《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考核明細》予以績效扣分;對入未接駁的管網污水直排的,由鄉(鎮)河長辦督促責任單位整改。
(三)每月組織人員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履行屬地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網維護職責情況和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四)月考核報表經鄉鎮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送縣住建局存檔。
第十六條 縣住建局是鄉鎮污水治理年終績效考評責任單位,負責抽查鄉鎮污水治理情況。根據市級工作要求,每季度對鄉鎮生活污水治理、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網維護等情況和年度任務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的,主管部門可依法對排水單位或個人作出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永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考核明細
2. 城區、東部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評分細則
3. 山水林田湖草水涉及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考核明細
4. 城區管網維護公司評分細則